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“军中茅台”
网络销售的商品中,竟然有“军中茅台”酒,十分醒目诱人。
军中茅台”酒瓶下方标注: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监制,酒瓶商标是“八一军徽”。
“军中茅台”包装箱上印着:“将军”徽标,珍藏品[军内直供],特需传供,军酒品质,将军公认,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接待用酒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一章第十条规定:“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军徽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”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国家工商总局规定:“没有特供文件不得使用特供字样”。
用《商标法》衡量,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“军中茅台”酒瓶和包装箱传递的信息显然是违法的。可是如此明显的问题,竟然无人问津,在网络上还在大张旗鼓的在销售,不能不说国家工商总局监督存在漏洞,网络经销商更是为了赚钱睁一只闭一只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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